“由此带来的隐患在于,一旦其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食药监管部门将承担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为此,我们在起草过程中决定将小餐饮的监管纳入‘三小条例’调整范围。”宋健说。不过,省内有立法专家对此提出了质疑,认为这样并不符合上位法。
“后来,我们利用《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第三十六条中‘摊贩’后面加了一个‘等’字的有利因素,向全国人大请示,得到了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的支持,使这一内容得以保留。”至此,对小餐饮的监管终于得以被写入条例,宋健说。
贴近实际,避免“一刀切”
增加两个硬性标准,严设准入门槛,对酒、酱油、醋生产“视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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