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符合应聘职位需要的其他资格条件;
4.身心健康,符合职位所需的身体条件;
年龄、职务、学历、工作经历等计算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30日。出生日期按照有关规定核定的为准;学历学位和所学专业以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为准;工作经历、职务以单位人事通知(或劳动、聘用合同)为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接受报名应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或因违法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3.曾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各类专业人员;
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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