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第四条,也是最后一条原则,听上去可能最哲学,但也可以说是最重要的:
编程语言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
除非你是一个语言标准的作者或是一个编译器的作者,否则你就应该将编程语言当作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目的是完成项目:最终的目标是要完成项目,而不是使用特定的语言。这并不意味着每个开发人员就无权要求他或她喜欢或不喜欢的语言(实际上,如果我们对自己诚实的话,这些好恶反而能够让我们受惠;参见上面的第二条原则),但我们不应该自欺欺人作出这样的决定,如,“这对我来说是使用该语言这一功能的一个很好的机会”,除非该语言的功能真正适合项目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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