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 社成员,从事经营活动。
三、境外投资者不得从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 单)中的禁止类项目;从事限制类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 伙企业。
四、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 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现行规定 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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