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半个月过渡期,按照海关发布的15号公告,从4月15日起,部分进口物品的完税价格和税率作出调整。
此次调整后的完税价格表,产品税额、税率互有增减,不过总体来看,增多于减。其中完税价格提高的商品有27项,部分提高幅度一倍甚至更多,导致税额提高超过100%。
“此次修改并无大的改变,原来存在的问题仍然存在,总体上征税趋严,归根结底是将行邮物品视为不同于一般贸易的另类,忽视了WTO规则。”商务部专家表示,考虑到目前网购的大量存在,管理方式应有所创新,不应以限为手段压制这种贸易形式的发展。
宽限度缩小
与2007年修订后的税率相比,本次新规对税率进行了相应调整,物品类别也进行了修改,更对产品描述进行了调整和细化。
以家电和化妆品为例,调整变化较为明显,如电视机增列多项,完税价格最高达35000元,其中60至64英寸电视机税率20%,每台税额高达7000元。
原本笔记本电脑为一项,含平板电脑、掌上电脑、上网本等,完税价格为5000元,税率10%,现在分列为键盘式笔记本和触屏式笔记本电脑,前者完税价格2000元,税率10%。后者完税价格为“另行确定”,税率10%。
经统计,完税价格提高达27项,多为原来的两倍,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导致税额提高100%,以化妆品为主。
税率下降的是皮革服装及配饰、摄影设备中的相机机身、计算机级外围设备,税率均从20%降至10%。
而记者对比修改前后的完税价格表,部分商品完税价格大幅提高,此外还新增部分征税品种。
比如香水的完税价格从此前的100元增加到现在的300元,数码相机镜头完税价格从1000元涨至2000元。新增的征税品种包括白酒,其完税价格为300元,税率达50%。
另一个问题是,此前规定“完税价格与应税物品实际价格相差悬殊达到3倍及以上程度的,经现场科级领导同意,可采取另行确定价格原则或按物品实际价格计征税赋”。与之相比,新规的差额由3倍缩小为2倍,意味着“宽限度”缩小。
2007年规定计税并未列出具体依据,依照为“另行确定价格原则”和“按物品实际价格”,导致的结果是税额明显高于同类产品。而2012年规定同样没有明确定价办法,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与2007年公告相同的问题是,将导致同类产品,特别是对一些临界物品,如实际价格是完税价格的1.9倍或2.1倍的物品的税额相差过大,导致寄件人或旅客不得不低报或瞒报价格。”商务部专家表示。
“另行确定”随意性大
业内人士担心部分产品如果按照实际购买价格征税,可能出现实际税率超过最惠国税率的问题。
一般贸易征税的基础通常为CIF价,也就成本、保险费加运费,这一价格显然不是国内市场零售价,而实际购买价格为在国外获得物品的零售价,商务部专家认为,按此征税有失公允,会在同类产品之间造成差别待遇。
还有相当部分新增征税物品完税价格需要“另行确定”,商务部专家认为,现仍为“另行确定”的共87项,虽然比原来的81项有所减少,但仍未给出另行确定的具体依据,随意性过大。
如果实际价格超过完税价格两倍,即按实际价格征税,再加上进一步细化产品分类,专家认为,征税的出发点仍是从高征税的原则,从具体执行情况来看,部分还有处罚性质,此征收行邮税的初衷和其他国家惯例不一致。
此外还存在数量限制,如对超过一定金额的邮寄物品予以退运等类似规定,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部分条款也不一致,可能会对UPS、DHL等特快专递业务产生影响,邮政系统运送的邮件要求则较松。
海关在对公告所做的解释中称,根据《万国邮联公约》规定,进境邮递物品是指外国(地区)邮政企业交由中国邮政在大陆地区投递的物品。近期国内个别邮政企业与国外非邮政公司合作,将不符合《万国邮联公约》规则要求的邮递物品通过邮递渠道运进,违反了相关规定。
目前,个人海外网购的自用物品,可以通过外国邮政渠道运进,也可以通过商业快件渠道运进。对通过上述两个渠道运进的海外网购个人物品,海关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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