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商报
原标题:平台、店家、消费者“三国杀”:谁在薅谁的羊毛 来源:商经
“双11”前夕,网红带粉丝薅果农店铺700万羊毛,电商“二选一”之战愈演愈烈,不能退的预付款、红包、优惠券……平台商家忙着丰富新玩法,消费者在解锁老套路之余,也有人悄悄学会了恶意。平台、店家、消费者上演“三国杀”,在法律、规则、人性的交集中,谁在占谁的便宜,这是一个复杂的问号。
“羊毛党”
谁来保护破产的店家
“羊毛党”出没请注意。11月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在网络购物典型问题新闻通报会上点名“羊毛党”。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负责人刘书涵直言此类案件的司法困难:“对于消费者的行为是否为恶意的薅羊毛行为,商家是很难举证的;同时,调查取证对法院来说也存在很大困难。”
日前,淘宝店铺果小云旗舰店操作失误,把26元4500克的脐橙,设为了4500斤,B站用户“路人A-”在发现商家漏洞后,引导粉丝消费。随后,上万粉丝涌入“果小云”的店铺下单,一晚上订单量达到近20万,涉及金额700万元。此后,“路人A-”又号召粉丝去平台投诉“果小云”虚假宣传——说了26元4500斤却不发货,这样粉丝们就能每个人拿到400多元的赔付款。此事直接导致“果小云旗舰店”关店,淘宝店铺所有商品被下架。
事件发酵之后,作为平台方的淘宝11月7日回应称:在发现异常情况后,已第一时间把店铺“保护”起来,并争取在法律、规则范围内,减少各方损失。随后,果小云旗舰店首页发布声明称,今后会正常运营。
“此类薅羊毛事件在司法实践中很常见,不断创新升级的经营模式相关的新型疑难复杂案件日益增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涌现,愈来愈多的纠纷和争议相随而生。”刘书涵介绍。
“重大误解”,中央政法委依照我国法律这样定义此事件。“重大误解”,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定撤销事由。
“薅羊毛行为一般来说并不违法,但从某种程度来说,有悖《民法》理论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白翔飞指出。如果“羊毛党”利用商家过失或平台漏洞,恶意注册大量账户刷单来“薅羊毛”,则有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罪及诈骗罪;如果在“薅羊毛”过程中存在刷单和虚假交易、骗取平台的补贴,可能涉嫌诈骗。
当然,平台有义务保护商家。白翔飞指出,淘宝应该查清事实,如果确实是商家误操作而非违规,应返还相应的担保金,在规则范围内让商家继续经营。而在平台与客户之间,一般来说,平台去惩罚消费者的情况比较有限,但在提供网购服务的过程中,平台也有权对消费者的不当行为作出限制。
预付款
“定金”定了什么
拼多多红包链接、淘宝盖楼大挑战、先定金后尾款……“双11”逼近,电子商务平台花样百出的优惠规则,引得网友直呼“令人头大”。
电商红利分食殆尽,“定金”、“预付款”已经变成了电商冲击“双11”数据的重要筹码。按照天猫、京东等各大平台的规则,定金付款后,申请退款时如判定非卖家责任,定金恕不退还。
享受纷繁复杂的优惠不易,网购避“坑”更难。此前,南京市的陈女士在网上支付了99元的预售款,购买一件原价近2000块钱,预售价为799元的外套。但陈女士在“双11”之前想退掉预收款,不再购买这件外套时,客服告诉陈女士,在预售规则中有声明,参与预售商品的定金是不能退的。如此一来,之前的99元定金等于打了水漂。
针对预付款的争议,刘书涵指出,“定金”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买卖双方可以约定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若消费者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若卖家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却不受法律规制,一般视为预付款的概念,如果合同没有履行的话是,收受订金方只有返还性质,没有双倍返还义务。
预付款里的“订金”和“定金”到底能不能退,商家的规定是否合理?南京市玄武区消协秘书长孙育浩表示,定金其实就是保证合同继续履行的保证,定金虽说不可以退,但并不代表只对消费者产生约束。
由此提醒消费者,购买预售商品,并支付定金之前,一定要就所购商品的质量、退换货条件及快递抵达时间等达成一致。其间,只要出现商家违约的情况,消费者可获得双倍定金赔付。
11月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的最新多个方面数据显示,自2018年9月9日成立以来,截至2019年10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收案42099件,其中网络购物纠纷案件4838件,占比12%,收案量位列第二。其中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4624件,占比为96%,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纠纷214件,占比为4%。
与此同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消息称,今年“双11”大促期间将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二选一”
消费者利益如何维护
不同于“羊毛党”和预付款,矛盾主要停留在店家与消费者之间,平台“二选一”则直接关联了平台与平台、店家与平台的双重矛盾。“二选一”之下,围观的消费者看似置身事外,其实早已波及其中,自身权益是否受一定的影响,不是围观这么简单。
11月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召开座谈会指出,“二选一”“独家交易”行为是《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禁止的行为,同时也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既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又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从另一角度来讲,电商主体和商家签定相关合同,依据合同自由原则,应当尊重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确定合同内容和形式、确定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选择自由。”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兆庆表示,并非所有“二选一”行为都是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如果相关证据能够认定电商主体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之后,实施“二选一”的企业才可能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但即使如此,最终认定涉案企业是否违法,只有那些真正对竞争、对消费者造成了伤害的“二选一”,才能被认定为违法。
“法律的进一步完善,的确能够保护相关商家和消费者的公平竞争权和选择权,对于规模较小的电子商务平台,也是一个利好的消息,对于消费者来说,更多的电商主体和商家参与竞争,消费者才能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刘兆庆强调。
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正常采访时,中国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主任姜奇平也表达了与刘兆庆类似的看法,目前的“二选一”判例只针对具体案例,并不具备普遍的适用性。参考单一法律不能统一定性“二选一”违法。“二选一”在诸多法院判例中,存在违法情况也存在不违法情况。姜奇平解释称,如果平台提供了店家经商的固定资产,对方应该是租金回报,现实很难出现“二选一”的情况。但在电子商务平台,合约实际是一笔“糊涂账”。
“规则不明,是非难断。”姜奇平直言,这是面对“二选一”,保护消费者权益面临最大的困惑。合约缺失和规则不明,直接导致了双方各执一词的局面。从这个层面看,不一定是平台薅网商的羊毛,网商也存在薅平台羊毛的嫌疑。
北京商报记者陶凤彭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