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庭审现场。 张瑶 摄图为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开始,被告人陈某、陈某某、解某共同出资从事按摩服务。后经他人提议,开始招聘卖淫女从事色情服务,并取名“8号公馆”。截至2016年4月,被告人谢某、罗某等9人先后进入“8号公馆”工作。
其中,谢某、罗某负责全面经营管理工作,万某负责管理违法所得,梁某等6人负责协助陈某、谢某实施组织卖淫活动。
2014年2月,被告人陈某在福邦酒店从事卖淫活动被查处,并判处缓刑。2014年9月,陈某为回收资金,伙同被告人陈某某再次在该场所组织妇女卖淫。截至2016年4月,被告人谢某等6人先后进入该场所工作。
其中,谢某、顾某负责全面经营管理工作,万某负责管理违法所得,梁某等3人负责协助陈某等3人实施组织卖淫活动。
在上述经营期间,两个场所非法获利共计800万余元。
目前,此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