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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历经数年,经多方博弈,数易其稿,终于在新《广告法》实施10个月之后对外公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于9月1日实施。
这对于经历了10多年野蛮生长的中国互联网行业来说,依靠广告变现流量的暴利时代或许将被终结。
原来可能用户更多的只是把各个网页上的显性直接推广内容认定为广告,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不仅网站、网页,也包含了邮件等互联网应用程序作为广告载体,如之前网易邮箱推送的广告。不仅是直接推销,间接推销也包含其中,如百度排名,淘宝直通车等以推销为目的的付费搜索形式。这个定义一旦清晰,也就是包含其中的各种互联网商业行为均要受《广告法》和《暂行办法》约束。
互联网行业经过多年发展,互联网广告已经形成有别于传统广告的特有产业链。只有明确该产业链的各个环节的角色,才能清晰各相关方的责任义务。《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该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
业内人士分析,《暂行办法》影响最直接的可能是各平台型的电商服务公司。以阿里为例,从本质上来说,无论是其所谓的B2B还是B2C业务,其营业收入的主要部分即为服务性广告服务。本次《暂行办法》已经将互联网电商广告的产业链中各个角色做了非常细致准确的定义,明确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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