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资源网日前从兵团发改委能源处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推动兵团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快速健康发展,兵团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快兵团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现摘录全文如下:
关于加快兵团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新兵办发〔2016〕12号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缓解环境压力、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增加公共产品的重要举措,对实现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精神,推动兵团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快速健康发展,结合兵团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规范,完善扶持政策,创新发展模式,培育良好的市场服务和应用环境,形成布局合理、科学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增加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电力消费,方便职工群众生活,更好惠及民生。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科学布局。结合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实际,加大公共资源整合力度,科学合理地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同步推进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建设;统筹做好与自治区充电基础设施有效衔接;形成兵团与自治区协调一致、较为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紧密结合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充电需求,遵循“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的导向,超前规划,按照“桩站先行”的要求,科学把握发展节奏,加大交通、市政、电力等公共资源整合力度,分类有序地稳步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创新思路、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通过建立合理价格机制、建设机制和运营机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通过PPP模式,参与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运营,激发市场活力。
二、发展目标与主要任务
(三)发展目标。
按照总人口超过1.5万人的团场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12,其余团场不低于1∶15的标准,力争到2020年,初步形成以职工群众居住小区停车位、单位内部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配建的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兵团管理的城市、团场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中心团场快充站、换电站为补充,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的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满足广大职工群众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四)主要任务。
着力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在兵团管理的各城市、中心团场公交、环卫等公共服务领域停车场(站)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并根据线路运营需求,建设一定数量独立占地的快充站与换电站;充分挖掘客运、出租、物流、租赁等公共服务领域单位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潜力,着力推进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积极开展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结合兵师团各级机关、公共服务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群众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利用单位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建充电桩。各师(市)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情况被纳入兵团对各师(市)节能减排考核奖励范围。
加快推动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引导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相关企业参与城市、团场职工居住小区公共充电车位建设运营与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和直接办理报装接电手续,允许企业在不违反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向用户适当收费,建立合理反映各方“责、权、利”的市场化推进机制。积极推进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配建充电桩,对没有固定车位的用户,通过建立小区公共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稳步推进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建设。结合新能源汽车在兵团各城市、团场发展实际,在大型商场、文体场馆等社会公共停车场推进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兵团加油站内配建公共快充设施,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在城市、中心团场商业区等积极推广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完善配套服务体系
(五)加快构建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同步建设与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的充电智能服务平台,融合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大数据等技术,通过“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积极推进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间的能量和信息互动,提升充电服务的智能化水平。鼓励围绕用户需求,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增值业务,提升用户体验和运营效率。
(六)加强配套电网保障能力。各师(市)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当地配电网专项规划,并与其他规划相协调,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面给予支持,切实做到设施建设、电网先行。根据各类建筑物配建充电基础设施需求,要合理提高各类建筑物用电设计标准,加强相关标准与规范的制修订工作。
各师(市)电力企业要加强配电网建设与改造,保障充电基础设施无障碍接入,确保电力供应的“畅通无阻”,满足充换电设施运营需求;要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限时办结。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相应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七)创新、探索可持续商业模式。各师(市)要有效整合公交、出租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通过PPP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建设运营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及智能服务平台;要加快研究私人用户居住地与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市场机制,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探索大型充换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方式,引导商场、超市、电影院、便利店等商业场所为用户提供辅助充电服务;鼓励充电服务企业与整车企业在销售和售后服务方面创新商业合作模式。充分利用融资租赁、特许经营权质押等融资模式,借鉴合同能源管理等业务模式,推进商业模式创新。大力推动“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相关商业模式与服务创新,引入众筹、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等新兴业务模式,积极拓展智能充放电、电子商务和广告等增值服务,吸引更多社会资源参与,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保障措施
(八)加强规划指导。各师(市)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城市、团场建设规划,完善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明确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场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
(九)简化规划建设审批。各师(市)要减少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及各居民区、单位在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十)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各师(市)要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十一)完善价格政策。允许充电服务企业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服务费两项费用。针对不同类别充电基础设施,兼顾投资运营主体合理收益与用户使用经济性等,各师(市)要及早出台充电服务费分类指导价格,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逐步规范充电服务价格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师(市),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初期,给予适度的充电基础设施补贴。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十二)强化金融服务支撑。各师(市)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力度,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保险品种,综合运用风险补偿等政策,以及通过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加快建立包括兵、师出资和社会资本投入的多层次担保体系,完善金融服务体系,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拓宽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与设备厂商的融资渠道。鼓励利用社会资本设立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专项基金,发行充电基础设施企业债券。
(十三)加大物业协调力度。各师(市)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应按照国家制定的私人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建设管理充电基础设施的流程,并将纳入物业服务合同。
(十四)强化安全管理。各师(市)要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有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充电基础设施供用电环节加强监管。各师(市)电力公司和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配合行业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和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对于服务不合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个人违规用电等情况,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视情节予以处罚。
五、组织实施
(十五)落实主体责任。各师(市)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建立由发展改革(能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配套政策,在2016年2月底前完成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出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并抓好组织实施。结合各师(市)情况,兵团将于2016年3月底完成“兵团"十三五"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
(十六)开展建设与运营模式示范工作。各师(市)要结合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需要,按照因地制宜、适度超前原则,针对不同层次和不同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重点和难点,在城市公共停车场、居民区与单位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示范。通过示范项目,理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机制,探索系统化的支持政策以及可行的商业模式,以点带面,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整体进程,提高发展质量、速度和效益。在示范项目中积极探索无人值守自助式服务、无线充电、移动充电、智能电网等新技术应用。
(十七)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各有关部门、企业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动态等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充电基础设施,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引导导消费者购买使用电动汽车。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舆论氛围。
(十八)形成合力协同推进。各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工信、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探索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制定相关标准体系,共同推进充电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改革委、工信等部门要从严格标准执行、理顺价格机制、加强供电监管、促进互联互通、引入社会资本等方面加快完善充电服务监管;建设、国土、公安等部门要分别从规划建设标准、设施用地、消防安全和交通标志等方面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创造有利条件;财务(政)、金融办要通过创新财务(政)支持方式、强化金融服务与保障等方式,增强社会资本信心。机关事务管理局、国资委要分别指导行政机关、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率先在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协同配合工作。
兵团办公厅
2016年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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